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1958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交通部、水产部
效力
现行有效
(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58年4月19日交通部、水产部发布 195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凡使用人力、风力、拖力的非机动船,在海上从事运输、捕鱼或者其他工作,都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非机动船在夜间航行、锚泊的时候,应当在容易被看见的地方,悬挂明亮的白光环照灯一盏。如果因为天气恶劣或者受设备的限制,不能固定悬挂白光环照灯,必须将灯点好放在手边…
第三条
非机动渔船,在白昼捕鱼的时候,应当在容易被看见的地方,悬挂竹篮一只,当发现他船驶近的时候,应当用适当信号指示渔具延伸方向;使用流网的渔船,还要在流网延伸末端的浮…
第四条
非机动船在有雾、下雪、暴风雨或者其他任何视线不清楚的情况下,不论白昼或者夜间,都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第五条
两艘帆船相互驶近,如有碰撞的危险,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避让:
第六条
在航行中的非机动船,应当避让用网、曳绳钓或者拖网进行捕鱼作业的非机动渔船。
第七条
非机动船应当避让下列的机动船:
第八条
非机动船与机动船相互驶近,如有碰撞危险,机动船应当避让非机动船。
第九条
非机动船在海上遇难,需要他船或者岸上援救的时候,应当显示下列信号:
第十条
本规则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交通部、水产部联合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