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1958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195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非机动船在夜间航行、锚泊的时候,应当在容易被看见的地方,悬挂明亮的白光环照灯一盏。如果因为天气恶劣或者受设备的限制,不能固定悬挂白光环照灯,必须将灯点好放在手边,以备应用;在与他船接近的时候,应当及早显示灯光或者手电筒的白色闪光或者火光,以防碰撞。 非机动船已经设置红绿舷灯、尾灯或者使用合色灯的,仍应继续使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