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195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两艘帆船相互驶近,如有碰撞的危险,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避让:

顺风船应当避让逆风打抢、掉抢的船;

左舷受风打抢的船应当避让右舷受风打抢的船;

两船都是顺风,而在不同的船舷受风的时候左舷受风的船应当避让右舷受风的船;

两船都是顺风,而在同一船舷受风的时候,上风船应当避让下风船;

船尾受风的船应当避让其它船舷受风的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