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1958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195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非机动船在海上遇难,需要他船或者岸上援救的时候,应当显示下列信号: 用任何雾号器具连续不断发放响声; 连续不断燃放火光; 将衣服张开,挂上桅顶。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