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反倾销、反补贴、反欺诈、原产地标记等需要出具原产地证书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证书格式正本为带长城图案浅蓝色水波纹底纹。证书内容用英文填制。 第四十二条 签发原产地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出口货物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