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签证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签证资格或者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签证; 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证; 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