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签证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签证资格或者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签证;

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证;

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