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反倾销、反补贴、反欺诈、原产地标记等需要出具原产地证书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需要出具原产地证书的,或者需要在与原产地证书有关的贸易单证上盖章确认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