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