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 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 第十三条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