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