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3.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目录 第一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