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三十五条 在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水。 第三十六条 从事船舶打捞作业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在申请施工作业时,应当说明留存在船上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有关作业方案,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内河水域内从事废船拆解作业应当严格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防止拆船污染内河水域环境。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