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在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水。

船舶在船台(排)修理完毕或者建造竣工下水后,应当及时清除相关污染物。

在船坞内进行的修造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坞内清理和清洁,并在开启坞门或者沉坞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坞清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