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三十六条 从事船舶打捞作业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在申请施工作业时,应当说明留存在船上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有关作业方案,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