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三十四条 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以及船上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向大气排放。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