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三十三条 来自疫区船舶的船舶污染物、船舶垃圾、压载水、生活污水,应当经检疫部门检查处理后方可处理。 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危险成份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