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邮政资费 第三十九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 第四十条 制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标准和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标准,应当听取邮政企业、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以及有关业务单据等表示。 第四十二条 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由邮政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提出,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国务院邮政… 第四十三条 邮资凭证售出后,邮资凭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邮政企业兑换现金。 第四十四条 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