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扰乱邮政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

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

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