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泄露国家秘密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泄露国家秘密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