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

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使用的;

盖销或者划销的;

污损、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

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上剪下的邮资图案,不得作为邮资凭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