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 第四章 邮政资费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邮政资费 第四十三条 邮资凭证售出后,邮资凭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邮政企业兑换现金。 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应当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停止使用九十日前予以公告,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