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三章 邮政业务的种类和资费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邮政业务的种类和资费 第十五条 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