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三章 邮政业务的种类和资费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邮政业务的种类和资费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停办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和地区邮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必须办理的邮政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原因,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需要暂时停止或者限制办理部分邮政业务,必须经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或者地区邮政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