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

国内报刊发行;

邮政储蓄、邮政汇兑;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适合邮政企业经营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