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条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四十二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 第四十三条 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第四十四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 第四十六条 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