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国际邮包检疫 第二十二条 邮寄入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经检疫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在邮包外加盖邮寄检疫章后放行。发现有检疫对象的,进行检疫处理后,签发《检疫处理通… 第二十三条 邮寄出境的植物、动植物产品,可视情况实施检疫和出具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从国外邮寄入境生活害虫、动植物病原微生物(包括菌种、毒种、生物制品)及其他有害生物和病虫害天敌,必须有农牧渔业部签发的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