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五章 国际邮包检疫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国际邮包检疫 第二十二条 邮寄入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经检疫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在邮包外加盖邮寄检疫章后放行。发现有检疫对象的,进行检疫处理后,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随同邮包由邮局投交收件人;不能进行检疫处理的,在邮包外加贴退包标签,交邮局退回寄件人;必须消毁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由邮局转交寄件人。禁止生的动物产品邮寄入境(少量样品除外)。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