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税: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第二十七条 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 第二十八条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税。 第二十九条 无代价抵偿的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征免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他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按照有关规定减税或者… 第三十一条 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要求对其进出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进出口关税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写明理由,随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