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要求对其进出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进出口关税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写明理由,随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