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

一票货物的关税税额在人民币十元以下的;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税。但是,已征收的出口税,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