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19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三条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第八条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第九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十二条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十三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第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十七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