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1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