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19年)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