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六条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