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