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