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四节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四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 第五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