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四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四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