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