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四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四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