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记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