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由所在地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 第十一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收购药品,必须进行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收购。 第十三条 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 第十四条 药品仓库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第十五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