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中药的企业和兼营药品的企业没有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熟悉所经营药品的药性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登记的药工人员。

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