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三条 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生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销售地道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