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除外。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