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 第十七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与船舶签订污染清除协议,为船舶提供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服务的单位。 第十八条 从事船舶污染清除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申请取得船舶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证明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应当载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能力等级、服务区域、有效期限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的有… 第二十一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延续手续。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办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下列情况向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