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章 专项验收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专项验收 第十六条 通过专项验收的单位发生以下情况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申请专项验收: 港口、码头、装卸站等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改建、扩建重大变化的; 船舶修造、打捞、拆解单位从事的作业活动发生重大改变的。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