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 第二十四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下列情况向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上一年度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船舶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和应急人员情况; 上年度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船舶污染应急演习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