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 第二十一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能力等级和服务区域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