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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第二节

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节 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二条 船舶现场监督的内容包括: 第二十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船舶安全监督的内容,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规范船舶安全监督活动。 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完成船舶安全监督后应当签发相应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由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签名。 第二十六条 船舶现场监督中发现船舶存在危及航行安全、船员健康、水域环境的缺陷或者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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